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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在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與個人資料隱私的原則下,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等條文,
自104年2月2日起,任何人皆能申請的第二類土地登記謄本,
將不公開所有權人的完整姓名資料,並另新增利害關係人申請的第三類土地登記謄本,分級保護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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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謄本:
申請身份:
登記名義人本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與登記名義人代理人得以申請。
申請內容:
申請以登記名義人本人之統一編號提出申請,其個人全部登記及地價資料均予顯示,其他共有人則以第二類謄本內容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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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謄本:
申請身份:
任何人均得申請。
申請內容:
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
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在此限。
第二類謄本資料,登記名義人若有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則顯示部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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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類謄本:
申請身份:
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以申請。
申請內容:
以登記名義人本人之統一編號提出申請,其個人全部登記及地價資料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其他共有人則以第二類謄本內容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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